陸企境外上市新規 銀行業、律所促鬆綁
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新規《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3月底已上路,但這項新規讓許多銀行家和律師感到擔憂,並敦促中國放寬規定。(中新社)
中國企業境外上市新規《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於3月31日起實施。亞洲最大的金融遊說團體「亞洲證券業和金融市場協會」(ASIFMA)表示,這項新規讓許多銀行家和律師感到擔憂,並敦促中國放寬規定。
在這項新規實施約3個月之際,香港《信報》報導指出,此規定讓從事上市業務的銀行家和律師擔憂,不確定如何承擔責任,以及如何避免違反收緊後的保密規定。
ASIFMA股票與交易後業務董事總經理Lyndon Chao表示,銀行家、律師和會計師對這項新規非常緊張,因爲他們現在要於中國企業赴境外上市後的3天內,向中國證券監管機構正式承諾,保證他們工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Lyndon Chao指出,ASIFMA在最近的一次會議上,向大陸證監會表達了這些擔憂,而證監會也認識到了上市新規帶來的挑戰,並承諾努力提供解決方案。
Lyndon Chao表示,這類文件的概念定義模糊,也引起了投資銀行和律師事務所之間關於哪一方主要負責存儲這類文件的爭議。他說,將訊息完全存放在境內,將與紐約和香港等離岸監管機構的要求相沖突,這對中國沒有好處,也對需要從世界範圍內尋求資金的中國企業不利。
大陸於2月發佈《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已於3月31日生效,目的是規範大陸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相關活動。
該辦法規定,陸企往香港或美國等境外交易所上市,須向證監會備案;當局要求備案文件之中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評估審查意見」;同時,明確未履行備案程序、備案資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