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判12年半 即起停職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昨一審判她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她對媒體強調自己光明磊落。記者胡經周/攝影

宜蘭縣長林姿妙被控貪污,宜蘭地院認爲沒有收賄證據,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和特殊洗錢罪三罪判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沒入不明款項三二五○萬元。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即日起將林姿妙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林姿妙是首位被依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停職的縣市長,她昨天說:「我沒罪,我沒做壞事,非常難過、非常痛心。」臺灣司法已經被政治綁架,不問事實、不看證據就能隨便冠上莫須有罪名,這次正義遲到了,但相信絕不會缺席,「請最愛的縣民好朋友繼續跟姿妙攜手奮鬥,期待正義來臨的那天」。

林姿妙表示,全案在她競選連任宜蘭縣長前,廉政署與地檢署聯手畫靶射箭,僞造譯文及不正訊問已是教科書等級。令人更加遺憾的是,法院看顏色替檢廉背書、羅織罪名,「這不是政治迫害,什麼纔是政治迫害?要繼續上訴,直到還我們清白爲止」。

宜蘭地院庭長黃永勝說,沒有政治力介入,外界不需要無謂揣測;量刑理由是考量林姿妙身爲民選地方首長,未恪盡職守,囿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及人民對公務員公正、廉潔信賴。

林姿妙被控在二○一八年使用羅東鎮九十八地號土地做爲競選總部,二○一九年間地主劉石純、陳正勲持有一五五八地號被徵土增稅一一二萬元,二人向林姿妙陳情,林指示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等人違法認定一五五八地號符合農地農用,免徵土增稅,換取免費使用九十八地號做爲二○二○年總統大選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競選總部,不法獲利約二四○萬元。

合議庭認爲,免徵土地增值稅部分確實違法,林姿妙繼續無償使用九十八地號土地作爲二○二○年競選總部,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對價關係,所以變更起訴法條爲圖利罪,判刑七年、褫奪公權六年。

林姿妙自二○一○年三月起擔任羅東鎮長,二○一八年十二月廿五日起擔任宜蘭縣長,收入僅每月三萬元租金及約十五萬元月薪,卻借用人頭帳戶開支票換現金僞裝借款,不明金流三二五○萬元,未說明可疑來源的財產達八百萬元,嚴重危害公務員廉潔要求,依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特殊洗錢罪判刑三年六月。

檢方起訴的十五名被告僅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無罪,包括陳情的地主劉石純、陳正勲分別依圖利罪判三年六月、三年八年;林姿妙女兒林羿伶也因交辦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協助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圖利罪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判決指出,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母親林姿妙擔任縣長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吳朝琴等多名宜蘭縣政府中、高階主管,對顯而易見惡行缺乏思考辨識能力,竟配合首長違法指示集體參與圖利犯行,一併判處三年到五年十月不等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