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及特殊洗錢罪案12/31一審宣判 若判刑將停職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31日下午2時半一審宣判。(圖/記者遊芳男翻攝)
記者遊芳男/宜蘭報導
爆發至今將近3年的宜蘭縣長林姿妙等人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預計將於明(31)日下午2點半宣判。而在10月23日的辯論終結庭中,檢方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罪,建議處林姿妙有期徒刑20年及褫奪公權5年。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因被指控違背職務行爲收取(交付)不正利益罪、僞造文書,被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然而,辯方堅持請求無罪判決。林姿妙在最後陳述時強調,自己一生清白,從未做過違法的事情,期望法院能還她公道,判她無罪。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82條,若林姿妙明(31)日下午被一審判犯貪污治罪條例,包含違背職務行爲收受不正利益罪或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之一被處有期徒刑,內政部將停止其職務,由副縣長代理。如果二、三審改判無罪,林姿妙可復職。但若判刑確定,則解職。解職時剩餘任期超過2年必須補選,不足2年則由中央派員代理。依現行宣判時程推論,林姿妙若因貪污被判刑定讞解職,剩餘任期將不足2年。
在這場涉及林姿妙的貪污案件中,共有15名被告。宜蘭檢方對他們的論罪科刑如下:
林姿妙被指控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5年;被指控特殊洗錢罪,建議有期徒刑2年半,併科罰金200萬元,不法所得沒收。
林姿妙前助理張桂綾,被指控特殊洗錢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年。
林姿妙女兒林羿伶,被指控違背職務行爲收取(交付)不正利益罪、僞造文書,被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
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被建議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此外,還有其他多名官員被指控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期從6年到7年半不等,並褫奪公權4年。
地主陳正勲和劉石純被指控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被指控僞造文書罪,建議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繳交6萬元。
在這15名被告中,只有林錫欽認罪並對檢方的科刑無異議,其餘14名被告均否認罪刑,辯護律師也全部請求無罪判決。
林等人涉案的四案起訴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1558地號土地違法農地農用,羅東鎮公所時任經建課長趙竑勳、經建課員黃耀智違背法令,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圖利他人,供劉石純及陳正勳持向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申請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導致羅東分局誤於2018年10月16日做出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112萬6803元之處分,趙竑勳、黃耀智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
第二,98地號地主,2018年無償提供林姿妙作爲參選縣長的競選總部,但同年底未提出延長使用申請而違規,改以「延後拆除」名義申請,行逾期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之實,衍生出黃志良、林志揚2人明知違背法令覈准延長使用臨時性建築物圖利他人,導致林姿妙、前立委楊吉雄獲免除重新搭建2020年總統立委大選的競選總部約240萬元利益,黃志良、林志揚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起訴。
第三,1558地號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跨縣府局處違法多階段行政處分,林姿妙、林羿伶、吳朝琴,涉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爲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康立和、盧天龍、吳東原、龍非池,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林錫欽涉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陳正勳、劉石純涉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爲交付不正利益罪嫌、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第四,林姿妙、張桂綾特殊洗錢案,林姿妙2018年擔任縣長至今,除了每月3萬元租金收入及15萬元薪資以外,自陳無其他收入,但7844萬元現金流無合理來源,與收入顯不相當,另外,也以百分之1至3的報酬租用多人帳戶或無償借用帳戶,由林姿妙開立支票,再由張桂綾提領或存入。林姿妙涉犯洗錢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張桂綾涉犯洗錢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