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和解呆帳 須附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因爲與他方和解,導致債權無法收回、產生呆帳,若要列報損失應取得法院等單位的和解證明文件,如筆錄或裁定書,才能認列。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因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認列呆帳損失應取得相關憑證。如爲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和解或訴訟上和解,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果是商業會、工業會和解,則應取得和解筆錄。

至於雙方私下合意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和解,僅取得私下訂定的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憑證等,卻未取得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證明文件,仍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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