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呆帳損失 應留意認列年度

其中,逾期兩年的債權如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等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送達年度爲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爲由退回的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證明文件,查覈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爲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此外,所稱債權逾期兩年的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兩年的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同時也要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兩年,仍應以債權逾期兩年的年度爲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此外,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的營業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爲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貨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後有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未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已收回營業稅額者,只要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