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扣政治獻金 留意捐贈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政治獻金,申報綜所稅時若要作爲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應注意捐贈年度。

高雄國稅局提醒,由於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爲例,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是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民衆若在不同年度捐贈,應分別在捐贈所屬年度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若有捐贈政黨、擬參選人,可在報稅時列舉扣除,每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不併入對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

除了留意捐贈年度外,國稅局也提醒,捐贈人身分不符規定、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格式不符等,也是常見無法列舉扣除政治獻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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