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貼文「鬼小三、爛女人」 誣指妙齡女勾引人夫…代價曝光!
屏東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控告小萱(化名)與阿德(化名)二人透過社交平臺散播不實言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控告小萱(化名)與阿德(化名)二人透過社交平臺散播不實言論,誣衊她與小萱的老公阿勇(化名)之間有婚外情。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要求兩名被告分別賠償小美5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的前夫退伍中校小偉(化名)與小萱的老公阿勇在臺東志航基地同一營區服役,而小偉與阿勇曾一起打過麻將,彼此因而認識,她與阿勇僅系因有共同朋友,方偶爾有所接觸。然而,小萱卻於個人Facebook頁面上發表「鬼小三」、「爛女人」、「渣女人妨礙家庭」、「破痲小三」等不實內容,將小美與阿勇的關係抹黑,並以粗鄙的措辭「無恥」、「不要臉」、「在妳決定做小三、情人、性奴隸去破壞一個有老婆有孩子有幸福家庭的時候,而妳這輩子也永遠只能一直偷人換人當別人小三」等攻擊她的名譽。
隨後,另一名被告阿德亦在社交平臺上轉發並發表「有老公了還跟有老婆的在一起,怎麼那麼髒阿,不怕得性病嗎」、「真是靠、ㄍㄢ、XX、破78」、「妳這無可救藥的賤貨,匡着人夫在臺東臺北到處現恩愛打卡,妳都不心虛嗎」等相關內容,進一步加劇了對小美名譽的侵害。小美因此提出訴訟,要求兩名被告各賠償50萬元慰撫金。
法院指出,儘管小萱辯稱自己所發表的言論只是情緒宣泄,並無誣衊之意,但這並未能構成免責的理由。法院也強調,小美並非公衆人物,與阿勇的私事亦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即便言論屬實,仍無法免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小美所提的名譽侵害事實確實成立,且兩名被告的言論對小美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根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的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小萱與阿德分別賠償小美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