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前夫與女子合照誣指「小三」 婦人吃官司

無端被指謫成了搶人老公的小三,周女氣到立刻報警提告,還將報案三聯單公開自清。(摘自臉書/謝瓊雲彰化傳真)

彰化縣45歲曹姓女子與楊姓前夫離婚3年,雙方卻仍同住,日前她在楊男手機裡發現有前夫與周姓女子合照後醋勁大發,竟偷拿前夫手機登入自己的臉書帳號,誣指周姓女子是小三,周女發現後憤怒提告,曹女近日被彰化地院法官依《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散佈文字誹謗罪,簡易判決判處罰金1萬元,可易服勞役。

正宮們要小心了!若元配、大老婆、正牌女友自居,在臉書社團散佈(前)男友或(前)丈夫與其他女子的合照,意圖要鄉民網友們一起網路公審,很可能已有觸法之虞。

根據簡易判決書,曹女今年4月3日深夜23時46分,在她與前夫楊男的住處,使用楊的手機登入自己使用的臉書帳號「卓琇風」,將楊男手機中與周女兩人的合照,張貼在臉書社團「員林人大小事」中。

該篇貼文指謫周「這女人是小三,專門騙錢」,又再於留言處迴應「周○○你兒子知道你當小三騙人家錢嗎」?該貼文事後雖已下架,但當時已迅速引發網友按贊分享並留言評論;周女獲悉後,怒不可遏,4日中午就前往員林派出所報警提告,報案三聯單隨即在5日上午公開張貼在同一臉書社團中。

通姦除罪化通過後,不少元配們往往將反擊小三的手段,經常是圖文並茂、訴諸於網路公審,最後經常演變成網路霸凌,許多網友樂意爲大老婆們、周陽青們出一口氣;但若文字用詞不慎,恐怕就會有觸犯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名。

法界人士認爲,言論自由的保障範疇愈來愈廣泛,若貼文內容只是客觀陳述交往事實、並加諸以中立的評論,難認有罪責較重的誹謗意圖,但若言詞中過度腥羶色、甚至有辱罵字眼,很可能就已觸犯公然侮辱。

律師廖國峻表示,在網路社羣上張貼對方名字及照片,並指謫對方「搶老公、不守婦道」等,足以毀損對方名譽的事;且個人感情狀態僅與私人品德有關,並非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就算指謫內容爲真實,也有可能成立散佈文字誹謗罪。

廖國竣表示,若夫妻雙方已離婚,失去配偶身分,還將明知爲不實事項,上網公然陳述,更可能會成立誹謗罪及公然侮辱。加上《民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較刑事誹謗罪的認定更寬;亦即就算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在民事審理中,法官仍可能會認爲有侵害到名譽權。以本案而言,曹女在刑事審理時已被法官認定判決有誹謗罪,之後若原告追加在民事上提告,相對就有更大可能,被認定有侵害到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