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豪/臺南市政府對維冠案,豈無疏失?

維冠倒塌起訴建商建築師,最重刑期才五年。

文/李仁豪律師、建築師)

一、緣起

臺南地檢署偵辦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於民國105年4月7日起訴建商、建築師、結構技師等5人業務過失致死罪,認爲因渠等之偷工減料、設計不當,造成115人死亡、96人輕重傷;但認爲負責審照之公務員,毫無不法個人對此尚難接受,謹提出異議如下。

二、關於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若本案確有偷工減料、設計不當,又本件承辦公務員須負責勘驗、審照並製作勘驗紀錄及核發執照,則檢察官以「本件經查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公務員有何登載不實之情事」爲由簽結,其偵查行爲是否過於怠惰?

三、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

若本案確有偷工減料、設計不當,而檢察官以「本案建照審查時,系依行政技術分立原則辦理,所以無法認該等公務員於審照過程,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犯行」,那民衆需要建管單位何用?

檢察官進一步認爲,「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科技設備,能否於現場勘驗或執照審查時,判斷結構設計強度是否符合規範,顯有可疑」,那請問該等公務員到底能爲民衆把關甚麼事?

檢察官甚至提到,「本件公務員雖已到現場勘驗,然因建築法規定應於10日內完成審查使照之申請案,時間短促,實難期待現場勘驗能發現如鑑定報告所示之諸多缺失」,這依法定時程較短,所以政府情有可原之推斷邏輯,難道是同爲地檢署的起訴品質低落,找臺階下嗎?

四、請臺南市政府不要再宣稱自己沒有不法

本案發生以來,臺南市政府一再宣稱自己沒有不法,但對於自己涉及不法疑雲機關而言,在司法未爲釐清前,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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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仁豪, 律師及建築師,品仁法律事務所,本文爲讀者投書,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