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別人下咒弄我,我能不能告他?
▲鬼怪神力無法確認人類所能操控,客觀上「難以實現」,沒辦法對接受恐嚇者造成生活狀態的危險不安,無法構成刑法的恐嚇罪。(圖/視覺中國CFP)
那天有個人來問很有趣的問題:「別人下咒弄我,我能不能告他?」
如果對方沒有以物理行爲對你人身攻擊,而是遠遠的下咒被你發現,在我國刑法中比較像是恐嚇的行爲。但是刑法上的恐嚇罪,不是那麼容易成立喔!
刑法305條恐嚇罪的成立要件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下咒的時候,也許是咒你不得好死,也許是咒你疾病纏身,甚至牽連你祖宗十八代,或許能夠解釋成加害生命、身體等,但是依照現在的法院實務判決,如果是以「詛咒、神鬼、符咒」等事情來嚇人,是不構成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爲喔!
理由是因爲,這種鬼怪信仰、神符或詛咒,並不是人力可以直接或間接掌握的,現今也沒有科學可以驗證下咒真的有效。即便造成他人的不悅、嫌惡甚至困擾,這種鬼怪神力無法確認人類所能操控,客觀上「難以實現」,「沒辦法對接受恐嚇者造成生活狀態的危險不安」。
舉例來說,有些人會去別人家撒冥紙咒你死,雖然很惡劣,讓人觀感也很差,但如果沒有其他具體加害生命、身體的恐嚇行爲,即便收受者心情受到影響,也不構成刑法恐嚇罪。(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755號判決)
還有另一個下符咒的案件,法院認爲這種應報思想、鬼怪之事,也只是一種觀念,就算被告真有下咒,也沒辦法驗證真的有小鬼存在或小鬼替他辦事,那麼下咒就不構成刑法的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的行爲。(高雄地院102年審訴字2123號判決)
因此,就算你有別人對你下咒的確鑿證據(像是貼有你照片的稻草人),如果那個人沒有其他的攻擊行爲,法院無法認定第二個要件存在,你提告了,也很有可能敗訴。
當然,這不代表下咒騷擾就是對的,若構成進一步的跟追,有可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假如是親友,更可以利用保護令的途徑來處理。法律不是萬事屋,碰到這種情況,最好的解決辦法應該是——下咒回去!哈,開玩笑的啦。(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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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