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桃條款」要來了!班機轉降後又無法下機 沒告知旅客最高開罰300萬

民航局樂桃條款,若因故無法於轉降機場旅客下機,應詳實說明原因處理方式。(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去年樂桃航空2航班高雄小港機場華航班機爆胎事故關場影響無法降落,但改轉降桃園機場後,卻不讓旅客下機,竟原機折返回日本機上旅客及民航局都不知原因爲何,引發爭議。民航局公告修訂「樂桃條款」,增訂航空公司無法安排旅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時,應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若沒有妥善處理,經要求也無改善,可依法開罰60-300萬。

去年一架華航班機爆胎,導致高雄機場臨時關閉,樂桃航空MM035航班(大阪-高雄),以及MM933航班(沖繩-高雄),轉降桃園國際機場後,因小港機場跑道再開放時間未定,2航班最後竟選擇返回航班原出發地(大阪、沖繩)。

當下樂桃航空並無告知旅客不能下機的原因,機上乘客甚至發起表決,只要能在桃機下機願意放棄賠償,但結果仍無效,長時間被困在機上,更有小孩因此餓到崩潰大哭。

▲樂桃航空當時轉降桃園機場後又不給下機,導致機上乘客甚至舉手表決願意放棄賠償下機,但仍然無效。(圖/資料照/海珊提供)

民航局空運組組長振華表示,爲避免樂桃事件重演,引發後續爭議,民航局近日修正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三條之一」(樂桃條款),增訂航空公司因故轉降機場時,若無法安排旅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應向旅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若航空公司沒有妥善處理,民航局將依民航法112條要求航空公司改善,屆時航空公司若未改善,可依法開罰60-300萬。民航局表示,該草案預告前已跟相關業者開會溝通過,若草案2個月預告期間無特別問題預計最慢年中前就會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