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僱協商延後退休 僱主仍應投保勞保、提撥勞退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明定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說,勞工延後退休,僱主仍應投保勞保及提撥勞退,至於就業保險則受法令限制,無法再續保。

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但在臺灣走入高齡社會、少子化情況下,只要僱主願意,勞僱雙方可以協商退休年紀,立法院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將勞僱雙方得協商條文化、讓法條文字更明確。

勞工工作退休依法可獲得勞保老年給付以及勞工退休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今天指出,勞工若經勞資協商延後退休繼續工作,仍有工作事實,僱主仍應持續替勞工加保勞保。

陳文宗也提到,若勞工剛好在65歲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條件,勞工每延後退休請領勞保年金1年,勞保年金則可加給4%,最高可延後5年、總計加給20%,而勞工後續若持續工作,雖然已經不能再加給,但勞保年資仍能持續累積。

至於勞工退休金,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副司長陳惠蓉告訴中央社記者,如果勞工是勞退舊制勞工,協商延後退休後年資還是可以繼續累積,若是勞退新制勞工延後退休,僱主仍應每個月提撥6%退休金。

陳惠蓉也強調,縱使勞工是退休且已請領老年給付,若是再重返職場工作,僱主一樣須替勞工提撥6%勞退金。

不過,在就業保險部分,陳文宗則說,就業保險法有65歲投保限制規定,因此即便年滿65歲勞工跟僱主協商延後退休,仍不能投保就業保險。

陳文宗說,就業保險65歲投保上限限制是配合勞保65歲的強制退休規定,認爲勞工退休後就沒有失業風險等於不會請領失業給付,後續是否要鬆綁就保的65歲投保上限限制,仍須討論凝聚共識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