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救護車收1800元「緊急醫療運送費」 北市7月實施
因爲非緊急病患使用緊急救護資源的比例越來越高,所以臺北市衛生局和消防局擬訂「臺北市到院前緊急救護收費計劃」,從7月1日開始,就醫者如果指定要到「非急救責任醫院」或「急救責任醫院非急診」,將繳交1800元的緊急醫療運送費。
▼消防車應獲得最適當的使用,而非濫用。(圖/翻攝自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衛生局指出,7月起,119救護人員如果碰上堅持要前往「非急救責任醫院」或「急救責任醫院非急診」的民衆,會先告訴對方這樣的要求違反了緊急傷病患送醫原則,要向其收取緊急醫療運送費1800元,若病患仍堅持,就會回報消防局寄發繳款單。
收到繳款單後,民衆必須在14天內至消防局繳費,若是逾期未繳納,而且在經過消防局通知後,10天之內還是沒有繳款的話,就會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對於收費的對象及標準,臺北市緊急救護審覈小組也會定期開會檢討。
依照衛生局民國100年的統計,在該年內使用119救護車逾10次的民衆有149人,總計次數爲3370次,當中的「榜首」使用救護車的次數甚至多達88次;經過宣導之後,這149人於今年1至5月使用119救護車的次數爲711次,比去年同期下降約42%,至於榜首至5月止的使用次數爲20次,也比去年同期的54次低了許多。
其實,濫用救護車的情形全臺皆然。一名住在龍潭的李男,99至100年間濫用救護車48次,被桃園縣消防局列爲濫用救護車對象,101年至4月止,也已有濫用10次的記錄,沒想到22日李男酒醉後再度堅持要消防局龍潭分隊員將其送醫,雖然救護員最後仍將他送醫,但也開出收費告知單,並在急診室警告李男,要是以後再有濫用救護情形,將按照規定收費600元至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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