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修「加薪三法」 保障勞工分享經濟成長果實
勞動節前夕,國民黨立委遊顥、黃建賓、吳宗憲、牛煦庭今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將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公司法第235條之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35條、第36條之2、第36條之3、第39條、第40條」,保障勞工加薪,並提供加薪企業減稅。記者屈彥辰/攝影
勞動節前夕,國民黨立委遊顥、黃建賓、吳宗憲、牛煦庭今提出「加薪三法」,將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公司法第235條之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35條、第36條之2、第36條之3、第39條、第40條」,保障勞工加薪,並提供加薪企業減稅。
就證券交易法的部分,根據修正草案內容,上市櫃公司須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個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其薪資酬勞」、「全體員工薪資酬勞之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酬勞總額、平均數及中位數」。
董事薪資酬勞與非擔任主管職務的全時員工薪資酬勞中位數之差距,應有一定倍數限制;有關董事薪資酬勞之認定及該倍數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該公司負責人公開說明理由。
就公司法的部分,根據修正草案內容,分派員工酬勞的當年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之調整,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第9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部分,增僱員工支付薪資金額,可依比例,自其增僱當年度起3年內,分別於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增僱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或年滿45歲至65歲者,第一年爲180%,第二年爲160%,第三年爲140%。
增僱員工年齡逾65歲者,第一年爲200%,第二年爲180%,第三年爲160%。前二款以外之增僱員工,第一年爲160%,第二年爲140%,第三年爲120%。
倘企業爲勞工加薪,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起二年內,依比例於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第一年爲150%,第二年爲130%。
遊顥表示,爲使上市櫃公司員工的薪酬合理化,達成證券交易法發展國民經濟的意旨,擬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規範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監事之酬勞及員工薪資酬勞平均數、中位數,且董事薪酬與員工薪資差距應限於一定倍數,期望透過此次修法以迴應社會對於「基本薪資調整」未如理想,及基層、新進員工薪資所得普遍偏低等不滿的現象。
黃建賓指出,歷年薪資中位數漲幅亦均低於基本工資,導致絕大多數勞工並未享受到企業獲利分得的薪酬。
吳宗憲提到,不是因爲工資上漲致物價上漲,而是不管工資是否增加,企業無論如何都在調高物價,以現階段物價上漲的速度與壓力,只能維持勞工基本生活購買力,無法改善勞工的生活品質。
牛煦庭說,臺灣勞動社會長期以來的問題在於勞工沒辦法分享到經濟成長的果實,讓勞工缺乏奮鬥熱情,造成企業發展的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