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殺警案嘉義地院二度更裁 限鄭嫌「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具保

記者翁伊森、莊智勝嘉義報導

針對嘉義地院重新裁定鄭姓男子刺殺鐵路警察李承翰案交保停押並附7條件,嘉義地檢署提出二度抗告檢方認爲地院所附帶7條件,不符交保規定臺南分院3日晚上以嘉義地院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應系違法理由,認原裁定裁量難認妥適,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更裁。嘉義地院稍早更裁後,宣告鄭在本裁定生效後的24小時內,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後具保,如若未在限定時間內具保,則失去效力,繼續羈押。

鄭嫌保釋金額提高到100萬元。(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嘉義地院表示,經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視爲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本案鄭諭知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依法規定其羈押應視爲撤銷,然案經檢方提起上訴,考量過去鄭嫌就有未規則回診、服藥順從性不佳,始有精神症狀急性惡化情形,爲預防個案再犯,關鍵在於讓鄭嫌規律就醫及服藥。

鄭嫌在犯下殺警案後,於108年7月羈押至今已長達10個月,雖然於看守所內定時服藥,但仍存在病症,包括妄想、現實感受損等,必須接受長期治療;且鄭嫌犯情節重大,除對死者家屬造成無法彌補之傷痛外,也造成社會大衆恐慌。嘉義地院審酌,考量鄭嫌已經離婚、女兒尚在就學中,經濟狀況不佳情狀,及爲避免被告得隨時具保,而陷於不安定之狀態,故限定命被告於本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及時提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後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嘉義地院指出,目前裁定後已派車送達鄭嫌中,24小時的交保期限,需自鄭嫌送達時起算,預計今中午前將會完成送達。嘉義地院強調,24小時的期限需要鄭嫌收到後纔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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