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唯獨排除大陸籍同性伴侶 陸委會迴應
日前出現臺灣與澳門籍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赴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結婚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法院6日判其勝訴,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機關須准許申請,是臺灣跨國同婚合法的一大步。不過,兩岸同婚部分,因涉兩岸條例,不在這次範圍內,即「大陸籍」同性伴侶被排除在合法同婚外。
臺灣跨國同婚在今年1月23號合法,司法院也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即「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臺灣同性結婚」但卻又指出「兩岸同婚部分,因涉兩岸條例,不在這次範圍內」,即「大陸籍」同性伴侶仍被排除在合法同婚外。記者提問,司法院可修正涉外法律,使跨國同婚合法,陸委會爲何遲遲無法修正兩岸條例?對此,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6日說,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合已有法律基礎,目前要彙整,使其能在立法院修法通過,在配合行政院的指示之前,各部會有密切交換意見,也從實務上、法規面提供行政院參酌。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合,涉及到入境事宜、面談機制、登記程序等問題,各機關的意見有待進一步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