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上尉潛女兵寢室當「內衣癡漢」 記2大過汰除堅稱:盡忠職守

林男認爲依據《國軍人員性騷擾案件懲罰建議參考表》規定,犯行須達重度才建議記大過2次,因此他遭記2大過,已經違反比例原則。(示意圖 / shutterstock)

一名空軍林姓上尉去年深夜間遷入女兵宿舍竊取內衣褲,犯行曝光後,隨即遭記2大過汰除退伍。林男自認竊取一事屬私德、情節不嚴重,並以「盡忠職守」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林男爲慣犯,犯行同時影響領導統御,「軍人素養,蕩然無存」,且懲處過程合法、無違反比例原則,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林姓空軍上尉於2022年11月1日深夜,未經同意擅自闖入女兵寢室竊取貼身衣物。行徑曝光後,同年11月日召開懲罰評議會、遭記大過2次,空軍司令部覈定不適服現役而退伍。他不服提訴願,後經國防部與今年1月駁回後,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他與被害女兵相處融洽,同時強調自己盡忠職守,雖一時失慮導致行爲有失,但犯後有悔意,情節並非重大,且事後深感懊悔並已道歉、配合調查,情節並非重大、可顯憫恕,應審酌其盡忠職守、歷年考績甲上等因素考量,撤銷處罰。他也強調,另依據《國軍人員性騷擾案件懲罰建議參考表》規定,犯行須達重度才建議記大過2次,因此他遭記2大過,已經違反比例原則。

臺中高等法院審理,林姓上尉身爲幹部,卻違反男女分際及性別營規要求,擅自闖入異性寢室內,拿取其貼身衣物,致使被害人心生恐慌不安,已嚴重破壞部隊領導統御及紀律,符合國軍風紀規定第29點第1款所稱「言行不檢」。

另法官指出,林姓上尉深夜任意進出異性寢室,早於2016年與2022年已犯類似行爲,對軍事紀律及領導統御產生重大影響,「軍人素養,蕩然無存」,因此記大過2次並未逾越法令,亦無違反比例原則,駁回林姓上尉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