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待命超時1分鐘挨罰55萬 勞動部:交通部有疑慮歡迎來溝通
▲長榮航空今年5月底因有機組員超時待命1分鐘,遭勞檢後裁罰55萬元。(圖/長榮航空提供,僅作示意圖使用)
長榮航空今年5月底因有機組員超時待命1分鐘,經勞檢後裁罰55萬元,也是3年內第5次違反勞基法而受罰,長榮期盼能制定專法。勞動部表示,機組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而地方政府有權責決定責任制的核備內容,若交通部、民航局有疑慮,當然歡迎隨時與勞動部溝通。
長榮航空表示,公司空勤組員派遣均符合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但空勤組員的工時偶而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受影響,無法事先預知、避免,且其工作有無法中斷的連續性,概難與一般定時、定點之上班類型相比較,期盼能制定專法,以符合航空業的特殊形態。民航局標準組組長林俊良也說,勞動法跟民航法的確會造成航空公司困擾,會透過交通部持續跟勞動部溝通及協調。
▲針對勞動部指出,地方政府有權責決定責任制的核備內容。(圖/記者紀佳妘攝)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覈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僱雙方的勞動條件依約辦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機師、空服員等客艙組員適用於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但仍需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且向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適用。
黃維琛指出,地方政府有權責決定責任制的核備內容,而桃園市政府對責任制規範都有不同標準。初步瞭解後,當初桃園市政府訂定標準時,特別找勞資雙方討論,最後同意原則上正常連同延長工時是12小時,因此只要違法,即可依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