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修法錯誤 學審檢辯呼籲修法

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其中的救濟權設計惹議,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批評司法院修法錯誤,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司法警察違法偵查缺乏救濟途徑,有違憲疑慮。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本月10日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結學、審、檢、辯四方,檢討於該次修法發生重大錯誤並呼籲修法。

檢察總長邢泰釗表示,此議題攸關打詐,希望認真檢討。經濟刑法學會理事長李聖傑指出,打詐修法本是一樁美事卻發生錯誤。一是刻意排除對於司法警察違法科技偵查的抗告權,已有違憲之虞;二是違法訴訟法理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恐淪爲詐團律師盯梢之用,盼立法院各黨團修法補救。

由於此次錯誤修法源自立院黨團協商時遭植入錯誤條款,條款出自司法院,引起學界與實務界批判。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林鈺雄批評,各黨團怎麼會弄出這麼一個前所未見的版本?根本是黑箱修法。他說,司法院版本型塑出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由於劍青檢改提出聲明質疑,才讓司法院趕緊限縮解釋,肯定劍青檢改的貢獻,而新法排除掉科偵警察處分的救濟權,並非單純疏漏。他提到,針對司法警察處分當然應該賦予救濟權,這是法學的ABC,應該儘速修法補救。

數名刑事法學者及審檢辯專家均直言,必須儘速修法補救,劍青檢改成員林達、蕭永昌、律師紀凱峰及陳重言等人均指出,修法補救迫切。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鄭煜仁及施育傑指出,有權利就有救濟,是法律系的基本概念,科偵處分在法理上不應排除在外。與會的學界與實務界人士幾乎一面倒呼籲立法院重新修法,要求各黨團在打詐民生法案捐棄成見,儘速制訂正確的法案。

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士帆質疑,修法過程每個版本都很正常,爲何最後通過的版本卻出現異常?他指出,救濟權根本不應該發生爭議,現在新法卻出現這麼大的爭議,令人費解。

王士帆說,自從111年憲判字第1號強制抽血酒測、第7號辯護人救濟權、第16號強制採尿,都呈現救濟權是司法人權的趨勢。尤其,2001年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要求警察臨檢應當有救濟權,2003年新修「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科技工具使用及異議權都明確入法。如今已2024年,怎麼科技偵查處分反而排除了救濟權的設計?應該儘速修法補救,提出修法三方案,請立法院參考採納。

劍青檢改成員、檢察官林達說,司法提案權由司法院掌管,違反當代民主憲政三權分立的設計原理,司法本來就應該掌管審判,不應介入政策與立法提案,並出示1982年審檢分立當時,司法院和行政院用鋼筆字寫下的法規主辦協議書,指出當初毫無邏輯、違反政治學理,恣意分配訴訟法由司法院主管,實體法由法務部主管,導致體制混亂。

尤其,在這次科技偵查修法,更明顯看到體制運作導致的錯誤結果,科技偵查本來就應該放在刑事訴訟法之內,但是主管訴訟法的司法院卻長期不想管,導致修法延宕6年,最後黨團協商的臨門一腳,卻又可以挾主管法規之姿,突然夾帶錯誤法條,又不用負任何政治責任。林達也指出,應該儘速修法,不要再讓司法院主導此次修法,請立法院各黨團負起責任。

紀凱峰說,科技偵查處分的救濟權應該趕快修法補救,司法院的法律提案權早該廢止,在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應負責審判,修法立法本是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的事,法官依法審判並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不應涉入立法過程,甚至變成主導者。

劍青檢改在修法後仔細檢查新法文字,發現出現重大錯誤,於今年8月5、6日兩度發聲明,批判司法院惡意提供錯誤版本。

經濟刑法學會主辦本次研討會,最高檢察署、新時代法律學社和臺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共同協辦。

審檢辯學人士均呼籲「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原則,針對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設計錯誤,希望儘速修法補救,並表示打詐既然是政府政策,打詐修法也應當力求正確完善,如果有錯誤,就趕緊認錯補救,千萬不要因爲當初錯誤的版本,就裹足不前,將造成更大的危害。

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本月10日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結學、審、檢、辯四方,檢討於該次修法發生重大錯誤並呼籲修法。圖/經濟刑法學會提供

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本月10日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結學、審、檢、辯四方,檢討於該次修法發生重大錯誤並呼籲修法。圖/經濟刑法學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