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再槓司法院 批錯誤立法!排除違法科偵處分抗告權
劍青檢改批司法院錯誤立法,排除違法科偵處分抗告權。(中時資料照)
國內詐騙猖獗,加上近來屢屢發生辯護人疑涉泄密詐團事件,檢改團體「劍青檢改」昨聲明批評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獨創舉世無雙的「辯論人獨立抗告權」,如同增設詐團「釘梢」條款,劍青檢改今再發聲明,批評司法院錯誤立法,刻意排除了針對「司法警察」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權,嚴重影響被告人權,籲請立法院重新修法,讓抗告權迴歸準用《刑事訴訟法》「抗告編」通則,挽救立法錯誤,纔不會讓詐團有機可乘。
劍青檢改說,抗告救濟之正確立法模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抗告編」的通則規定,其基本訴訟法理在於,辯護人只有「代理抗告權」,絕無「獨立抗告權」,更不應在「抗告編」以外,四處增建違章的「抗告特別規定」。
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以及立委的《刑事訴訟法》草案版本,都採用了正確清晰的立法模式,也就是準用「抗告編」通則規定,辯護人只有「代理抗告權」。
但司法院打詐新法堅持不採正確立法模式,只含糊說,其他地方也有類似規定,並不代表打詐新法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事實上,這是司法院爲了規避責任而限縮解釋的「髮夾彎」。
劍青檢改強調,司法院刻意不提的是,本次修法也同時新增了「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而爲了要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才摒棄了直接準用「抗告編」的基本立法模式,從而增建創設了「抗告權特別規定」,而同時一併增修的「科偵處分之救濟權」,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皆和「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如出一轍,其起草設計方向,都是在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具體方式就是儘可能繞開「抗告編」之適用(或準用)。
劍青檢改認爲,司法院新法版本出現一個更嚴重的人權侵害後果,就是在「科偵處分之救濟權」上,因爲錯誤抄襲了「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的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導致刻意排除了針對「司法警察」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權!
原本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第10條),所有受到「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裁定或處分,被告都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編」提起抗告救濟,但在司法院錯誤立法下,導致人民一旦是受到「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處分,全部都不再可以提出抗告(或準抗告)!
劍青檢改認爲,立法提案絕非閉門造車,應敞開心胸,多聽各界聲音,多尊重專業意見。如今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重新修法,讓新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