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律師少1分及格 「同一題兩閱落差12分」告贏考選部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陳姓男子參加2017年律師考試第二試,卻以1分之差不及格,他收到成績通知書後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發現其中一題的閱卷分數相差配分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沒有進行第三閱,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想替自己討一個公道一審獲判撤銷原處分,如果後續裁定勝訴確定,他就有機會通過律師考試並取得資格

陳男參加律師考試,卻以1分之差落榜。(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陳男主張,第二試的及格總成績爲483.50分,他拿到482.50分,申請複查發現在「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達配分(20分)的三分之一以上,第一名閱卷委員給了15分,第二名卻只給3分,根據《典試法》規定,遇到這種狀況應該進行第三閱,但考選部調出試卷進行檢視,仍認爲沒有達到啓動第三閱的條件

陳男認爲,兩名閱卷委員的分數相差12分,實在讓人難以想像是用同樣的評分標準評閱,從形式上來看,明顯可見判斷餘地差距過大,他們的主觀學說或對時事見解的爭辯不應該由考生承受,按照《典試法》第28條第3項及閱卷規則第10條規定應該重閱才公平,考選部卻以判斷餘地之尊重阻斷救濟的可能,這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陳男質疑兩名閱卷委員的評分標準差太多。

不過,考選部方面反駁,考試成績和各科目的及格標準都是經過考試典試委員依法審查決議,上述場次共有1165人到考,及格人數389人,陳男未達標準,給予不及格的決定並沒有任何違法不當之處,況且各科筆試成績的評定及計算也不是行政處分,又閱卷委員都是基於法律授權,再根據個人學識素養專業經驗給予客觀判斷及衡鑑,屬於專家評量範疇,應該予以尊重。

雖然雙方說詞各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卻罕見站在考生這邊並指出,兩位閱卷委員的評斷內容有明顯的不相容歧異,由此可見其中一人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沒有采取一致性的評分標準,導致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因此裁定陳男勝訴,准許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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