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被告居住空間不如在監受刑人 監院要求矯正署檢討改進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今天表示,矯正署爲解決監獄超收問題,指定20個非監獄的矯正機關附設分監,違反「公政公約」被告與受刑人應分別拘禁規定,使受無罪推定原則的被告,居住空間反而不如在監受刑人,另發現彰化少年觀護所並未考量收容少年的需求,進行課程設計,要求矯正署、彰化少觀所應檢討改進。
據矯正署統計,截至2019年8月底止,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等非監獄的矯正機關,羈押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收容少年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數共2126人,其因附設分監而收容的受刑人人數高達1萬2892人,導致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有嚴重超額收容問題。
監委說,非監獄的矯正機關,其功能是收容被告,被告在判決確定前,概念上並無矯治需求,因此看守所組織編制上並無調查分類科、教化科的設置,對於收容於看守所的短刑期受刑人而言,也不利其處遇進行。
監委指出,矯正署在2004年於彰化監獄設置青年監獄,但因收容標準限制,截至去年底爲止,僅約1成3的青年受刑人收容於青年監獄;彰化監獄雖表示青年受刑人容易遴選至外役監,爲青年監獄收容青年受刑人減少原因之一,但欠缺實際統計數據佐證說明。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2019年6月19日修正後,少年觀護所應具備鑑別機能,即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爲觀察,提供少年法院適當處遇建議的參考。但2位監委在履勘彰化少年觀護所時發現,該所安排少年學習艱澀古文,對於多屬中輟生而欠缺學習成就感的少年而言,恐非妥適。
監委也說,甚至在女所進行同步視訊教學的少女,竟無教材課本,僅能勉強筆記學習,顯見彰化少年觀護所並未發揮鑑別機能,也非考量收容少年的需求,進行課程設計,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