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安胎假或因孕減薪、資遣 僱主恐吃2萬元以上裁罰
最近有事業單位詢問,員工因懷孕不適申請安胎假,考慮人力調動與職場安全,能不能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爲由給予資遣?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勞工懷孕順利生產是件值得祝賀與關心的事,只要確實有安胎需求,僱主不得拒絕其申請安胎假,甚至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待遇,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至少2萬元以上罰單。
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勞工提出就診證明嗎?安胎期間的薪資要如何計算?局長陳信瑜說明,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僱主是可以要求勞工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作爲佐證資料,且註明安胎需休養期間,但不能要求勞工一定要提供教學醫院或特定醫院的診斷書才同意請假,「這是違反規定的」!另外,安胎休養期間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請假未超過30日部分,僱主仍然要給半薪。
爲增進民衆及公司行號認識及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議題,勞動局歷年來編制相關專刊及宣導摺頁,並置放於勞動局網站職場平等專區,民衆可上網點選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