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筆錄時上銬 法官判毒販無罪
高雄法院法官認爲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姓男子手銬卸下,此部分的詢問方式構成刑事訴訟法,且購毒者及證人證詞多所矛盾,無其他證據補強,判李姓男子無罪,檢方已提起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男子因販毒遭逮,警詢及檢方偵訊時雖承認,但到法院卻改口,辯護律師更指,製作筆錄時被員警上銬,是身體自由受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爲,員警製作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手銬卸下,構成「不正方法」,加上證人前後供詞不一,無其他證據可佐證,判李男無罪。判決出爐掀起熱議,雄檢認爲地院錯誤適用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不當適用證據排除法則,已提上訴。
法界實務人士說,偵訊或警詢時上手銬是否違法,目前司法實務因無法律明文規定,故法官普遍不認爲偵查中對應訊者上銬取供爲違法而認定其自白無證據能力或證明力。
本件判決書出爐後被貼到臉書粉專《靠北police》引發熱論,有人直言好扯,以後是不是要出新的東西叫「上銬票」了,更有員警坦言,理由讓人難以接受。
判決指出,李男前年5月以3500元販售10包外包裝「黑色鐵觀音」毒咖啡包予1名少年,警方循線偵辦,李男在警局和地檢署偵訊時,承認販毒給少年。但在雄院審理時,卻改口說沒販毒給少年,還聲稱遭逮時因已吃安眠藥,在警局時已睡着,做筆錄時意識都不清楚。
辯護律師主張,李男於偵查隊作筆錄時被上銬,但當時並沒自殘、攻擊或脫逃意圖,顯見並無特別危險情況而有須使用手銬情形,警詢筆錄是在違法情況下作成,是身體自由受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且檢察官訊問,距警詢筆錄時間僅間隔2小時,訊問方式大部分是以是否承認警詢內容,同樣不具證據力。
負責製作筆錄的員警表示,從警30多年,對當場拘捕的嫌疑犯,通常就會上銬並帶到留置室,尤其毒品犯恐發生無法預期狀況,不光押解過程,甚至製作筆錄時都會上銬,李男也未因上手銬,陳述自由意志受壓抑。
雄院承審法官認爲,員警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手銬卸下,此部分詢問方式構成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不正方法」,故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另購毒者及證人證詞多所矛盾,也無其他證據補強,審結後判李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