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販毒無罪惹議 二審逆轉判7年2月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涉嫌販毒,偵訊時坦承犯行,但到法庭卻改口否認,指製作筆錄時是被上手銬,爲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一審法官認爲屬於不正方法偵詢,判李男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勘驗檢警偵詢錄影,認爲李並未受到脅迫,自白是出於任意性,改判7年2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李姓男子涉販毒,在檢警偵訊時坦承犯行,未料到法庭卻改口,更指製作筆錄時被上手銬,在身體自由受不當限制情況下自白,一審法官認爲屬於不正方法偵詢,判處無罪,引起警、法界熱議。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勘驗檢警偵詢錄影,認爲未受到脅迫,自白是出於任意性,逆轉改判7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2020年涉嫌以3500元販售少年10包毒咖啡包,在警局和地檢署偵訊時坦承犯行,雄院審理時,他卻改口否認,又稱吃安眠藥做筆錄時意識不清楚;辯護律師也主張,李男警詢時被上銬,是身體自由受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

高雄法院法官認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不正方法」,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另購毒者及證人證詞多所矛盾,無其他補強證據,判無罪。判決一出令各界議論,有基層員警譏未來恐有「上銬票」,警政署也曾發聲,支持員警依法使用警銬立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檢視警詢錄影檔,員警平順和氣詢問,採一問一答,李男雖遭上銬,無脅迫或疲勞問訊等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且當時辯護律師也在場,未主張因上銬影響自由意志等異議,檢方偵訊時,李男被解開手銬,過程也無提出異議。

合議庭認爲,刑事訴訟法282條「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是屬審判中規定,且他是觸犯販毒重罪,礙於警力不足,爲防範脫逃及安全等因素,動機並無惡意,也無證據顯示自白與上銬有因果關係,自白是出於任意性,具證據能力。綜合事證,改依販賣混和二種毒品以上的毒咖啡包,處7年2月徒刑,犯罪所得3500元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