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不補助! 育嬰津貼青年創業負責人不可領!

老爹

法令對青年創業者的歧視,因行政院勞委會一紙函釋,青年創業者如果擔任新創公司負責人不能請領育嬰津貼,過去已經領取的也得繳回。

因爲臺灣近年來生育率過低,影響國家長期發展以及社會結構穩定,2008 年始政府推出育嬰津貼,讓年輕父母親可以請領6成薪資長達半年時間。然而青年父母也常是創業市場上的生力軍,創業艱辛常常因爲財務狀況不佳,青年創業者必須兼職其他工作,才能打平生活經營開銷,諸如外包案、擔任講師顧問等皆職工作,因此雖然掛名公司負責人,常常在自己的新創公司擔任無給職不支薪的負責人職務勞健保也只能在主要收入來源的單位投保

▲因行政院勞委會一紙函釋,青年創業者如果擔任新創公司負責人不能請領育嬰津貼,過去已經領取的也得繳回。

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4 月 16 日勞保 1 字號第 0990140119 號函示表示「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與立法意旨,受僱者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免除原勞動契約約定應提供勞務時段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在這個法律解釋之下,「負責人」身分導致青年創業者,不但得從原來賺生活費的工作單位請育嬰假,還必須「解任」負責人才能申請育嬰津貼,這個函示不但影響將來的申請者,也影響過去已經成功領取育嬰津貼的青年創業家

其實,政府爲了育嬰津貼強制青年創業者退出「創業團隊」之思維非常不合理,育嬰津貼經費來源爲就業保險基金,而就業保險基金之主要來源係爲每月依據薪資比例而提撥的就業保險費,青年創業者如在其主要工作收入的單位正常繳納就業保險費,政府就不應該剝奪青年創業者請領育嬰津貼之權利。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四款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未特別排除「負責人」身分,行政院勞委會以不利於投保人角度擴大解釋津貼的請領資格的確非常不合理。

創業壓力、育嬰父母的壓力,兩種角色同時扛在肩上都很需要被社會支持,對於敢於未下一代負責青年父母和青年創業家,我們的政府不應該用操糙法令函示繼續歧視這個族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