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琪談頻譜超限:應依法處理
井琪強調,不論基於何種法規解釋,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案,在低頻的頻段超標是不爭的事。針對臺灣大表示「電信三雄都超頻」,井琪迴應表示,「若超頻,遠傳就歸還(頻譜)」。
井琪強調,遠傳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標得頻譜,取得頻譜時即完全合規,對於新舊法適用的認定,遠傳尊重主管機關,但當初競標頻譜時,是依據政府規定、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因此新法應依照前法精神據以解釋,但遠傳還是會尊重主管機關的最後認定。
遠傳表示,頻段愈高、要達到相同涵蓋率,需要建設的基站數就需要愈多,反觀低頻段的頻譜、室內涵蓋較好被視爲黃金地段,截至目前,低頻的頻譜總共釋出150MHz,規定上限1/3,就不應該隨意變更或突破上限。當初NCC開放頻譜競標時,各家業者對於爭取頻譜都使盡力氣,導致標金衝得很高,但業者仍願意投資大筆資金進行競標,正意味頻譜資源珍貴,現在大家爭吵頻譜上限,就是爲了競爭,主管機關應對1/3超限應繳回審慎評估。
井琪強調,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兩宗合併案對於整體電信產業發展都是好的走向,但該遵法還是要遵法,此時更動頻譜上限規定並不是最好的方式,還是要回到法規面解決黃金頻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