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改建容積增至840% 北市府遭監院糾正
京華城改建案預計2026年完工,卻遭爆料,前臺北市長柯文哲任內2度放寬容積率,從560%暴增至840%。監察院今指出,柯市府循都市計劃審議程序覈定京華城細部計劃修訂時,不當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三項獎勵項目,給予商三840%容積率,顯有違失,因此提案糾正。(蔡雯如攝)
京華城改建案預計2026年完工,卻遭爆料,前臺北市長柯文哲任內2度放寬容積率,從560%暴增至840%,疑似圖利400億元。監察院今指出,柯市府循都市計劃審議程序覈定京華城細部計劃修訂時,不當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三項獎勵項目,給予商三840%容積率,顯有違失,因此提出糾正臺北市府和所屬都委會、都發局,要求改進。
監察院指出,臺北市府2021年公告覈定「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劃案」,在欠缺法令依據下,自創「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商三容積率上限560%,再外加20%容積獎勵。
換算之下,實際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約5585坪,另加計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可高達約1萬265坪。
監察院指出,該作法逾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和內政部「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審議原則」的容積率上限規定,給予的容積獎勵額度和申請人貢獻程度失衡,難有所謂「對價性」,足見規畫提案、審議及覈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調查發現,京華城部分用地1991年變更爲第三種商業區(商三)時,計劃書提及的「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容積率646%,僅屬一次性保障,因此當京華城改建時,不能再度適用,應迴歸適用「商三」法定基準容積率上限560%,雖然京華城曾向北市府爭取,但也遭到駁回。
監委指出,京華城後續提起行政訴訟,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訴訟,但再循都市計劃法向北市府提計劃,爭取560%×20%容積獎勵,竟然卻獲得受理,顯見臺北市府無視本案容積獎勵法令依據的適宜性,也未審覈是否符合「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劃」的先決要件。
監委指出,臺北市都委會僅基於「公益性」與「對價性」的考量,無視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與都市更新性質也不同,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再加上外創的三項獎勵項目,給予840%容積獎勵,已逾越細部計劃上位法規,有重大違失。
另外,臺北市都委會及專案小組等相關會議審議當初審議本案容積獎勵時,更有多位出席委員、專家學者,甚至市府法物局人員,質疑容積獎勵適法性及缺乏法令依據。
對於臺北市府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監委強調,臺北市府往後必需要檢討,一定要有一個通案的原則,以利往後的審查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