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 高院撤銷扣押新光銀行不動產部分 發回北院

臺灣高等法院指,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臺北地院的裁定未妥適說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爲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等人涉嫌圖利鼎越開發獲20%容積獎勵率,不正利益111億餘元,向法院聲請扣押土地獲准,鼎越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撤銷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銀行不動產部分,發回臺北地院。

高院審酌,興建中的辦公大樓雖經臺北市政府覈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要件,北院未詳細說明,有所違誤。

高院指出,雖然檢察官聲請意旨認爲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有圖利京華城公司的行爲,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理由,也於法不合,因此鼎越抗告有理。

臺北地院原裁定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的不動產准予扣押,高院今晚撤銷。

本案緣於臺北地檢署認定柯文哲、彭振聲讓第三人鼎越開發公司獲有建築容積獎勵率20%的不法利益,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經估算不法利益達新臺幣111億7023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