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營業稅 7月起恢復至5%
財政部表示,今(103)年6月4日修正公佈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也就是,銀行、保險營業稅7月起將由現行的2%,調升至5%。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稅率爲5%,其中,保險業的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的銷售額適用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也就是,金融營業稅恢復稅率適用的對象,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的信用 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壽險、產險、再保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的事業,如保經、保代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已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2項的授權,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盡速報請行政院覈定,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的規劃,以利法案推動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