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住租屋處慘變凶宅 屋主怒告求償221萬 結果出爐

王姓房東不滿房子被房客借給友人住,友人卻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子變成凶宅而跌價。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房客免賠。(示意圖/shutterstock)

張姓女房客於去年12月在高雄市承租一公寓,張女於今年2月借房子給女性友人阿芳(化名)暫住幾天。未料阿芳卻在屋內尋短。房東王女以張女在事後對事情冷處理,導致房屋荒廢與跌價,要求張女等人賠償221萬元。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判張女等人免賠。

房東王女主張,房客張女未取得她的同意,就把租來的房子借給阿芳住。阿芳於今年2月3日在屋內輕生,經相驗後確認爲藥物中毒死亡。王女認爲,張女與連帶保證人的男友高姓男子沒有善盡管理人的義務,放任阿芳在屋內尋短,導致房子變成凶宅,房屋跌價220萬元新臺幣。

且張女在事後避不見面,導致房屋荒廢,堆滿雜物,張女得找人清理房屋,花費1.2萬元。王女向張女與阿芳的兩名繼承人要求連帶賠償221萬2000元。

張女說,他不清楚陳女罹患憂鬱症,原本只是基於好意借房子給她暫住幾日,對陳女在屋內尋短也感到錯愕、不解,自己與高男也是被害人。

阿芳的林姓繼承人也以書面答辯指出,對此事並不知情,也沒有任何未盡注意義務的可歸責事由存在。且王女主張房子因此變成凶宅而跌價220萬元,也只是她的一面之辭,王女也沒有提出任何鑑價報告書佐證。

法官審理後認爲,難以認定阿芳輕生導致房屋跌價,具有間接故意,因此駁回王女的上訴。法官也指出,輕生的行爲原因甚多,除常見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所致外,也可能出於瞬間意念所爲。一般情理上,尚無可能要求輕生者仍應顧念其自殘行爲將導致房子變成凶宅而跌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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