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案調查員需做犯罪認定? 教育部澄清:沒要求
教育部強調,刑法僅是協助分析情節輕重之工具,並未要求研習學員在調查報告中撰寫教師犯罪認定。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不適任教師案件大增,若教師涉及特定解聘事項,需接受校事會議的行政調查。全教總表示,該調查的調查員培訓中,引導學員在調查報告中做犯罪的認定,例如傷害罪、強制罪,彷彿把調查員培訓當成法官訓練所。教育部迴應,刑法僅是協助分析情節輕重之工具,並未要求研習學員在調查報告中撰寫教師犯罪認定,未來將更清楚說明,以消除外界疑慮。
全教總今日發佈新聞稿指出,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辦法」,涉及教師法特定解聘事項的教師,應組成調查小組對事實做認定,調查員培訓則由教育部負責。但這項對於對教師職場行爲的「行政調查」培訓,卻引導學員在調查報告中做犯罪的認定,例如傷害罪、強制罪、公然侮辱罪,彷彿把調查員培訓當成法官訓練所,要求對教師職場行爲做罪犯認定。
全教總認爲,這等於把「疑似工作不適任教師」當罪犯來調查,是嚴重且不恰當的,不僅造成調查員對培訓內容感到困惑,基層教師獲知後也產生恐慌,因此要求教育部說清楚講明白,行政調查報告爲何會成了犯罪報告?
全教總指出,講師若僅是教導學員認識刑法上的構成要件,以作爲案件重、輕的判斷基準,本無可厚非,但是要於調查報告上敘明構成何種犯罪,可能有違行政調查分際,因校事會議的調查報告是行政調查,不是刑事偵查,更不是法院判決,行政法院的法官也不會在沒有經確定判決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教師是否犯罪。
教育部表示,校事會議的調查是行政調查,並非刑事偵查,亦非法院判決,因此,教育部校事會議調查員研習時,並未要求在調查報告必須作教師犯罪認定及撰寫犯刑法罪名。不過,調查員研習的講義及討論確實有刑法相關規定及判決分析,主要是爲了讓調查員多一些刑法的知識,以免對情節輕重判斷錯誤,損害教師權益。
教育部強調,刑法僅是協助分析情節輕重之工具,並未要求研習學員在調查報告中撰寫教師犯罪認定。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最終並非認定教師行爲是否成立犯罪,而是認定是否有教師法第14條、15條或18條規定的「行爲違反相關法規」。對於相關的誤解,教育部表示,未來在調查員研習及迴流訓時,將更清楚說明,以免學員誤解,也消除外界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