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6被告被判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267萬元

本報訊記者 胡佳通訊員春華 餘道治)6男子抓捕收購野生鳥類2萬餘隻,造成超過8900只野生鳥類死亡。近日,江西金溪縣人民法院對該起生態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6名被告被判處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共計267萬元,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陸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楊某羅、楊某天、何某賢6人均無狩獵證。2018年10月左右,陸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楊某羅、楊某天等5人來到金溪縣雙塘鎮家村,使用捕鳥器鳥網法律明確禁止的方式非法狩獵野生鳥類2萬餘隻,造成至少8902只野生鳥類死亡。活體野生鳥類被公安機關扣押後已放生。何某賢明知此情況,仍以0.5元到3.5元不等的價格收購陸某新等5人非法獵獲的所有野生鳥類。

經鑑定,死亡鳥類涉及灰背鶇、暗綠繡眼、北紅尾鴝、樹鷚、白頭鵯、斑文鳥、�c等7種,這7種野生鳥類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保護動物。經評估,上述7種鳥類的基準價值均爲300元/只,該案中死體野生鳥類經濟價值267萬元。

另查明,此前,上述6人被當地法院分別以非法狩獵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十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後認爲,陸某新等5人非法捕獵野生鳥類,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應當進行賠禮道歉和承擔生態資源損害賠償責任。非法捕獵和非法收購是一個利益鏈條,捕獵者和收購者在這一利益鏈條中對自己的作用、利益都有明確的認知,對捕獵、收購野生鳥類破壞生態都有清晰的判斷,捕獵者和收購者主觀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客觀上,沒有收購行爲,就沒有利益的驅使和大規模、反覆的捕獵行爲,捕獵者和收購者彼此互相利用,各自行爲均爲整體侵權行爲的一部分,故收購者與生態資源損害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何某賢與陸某新等5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