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泰州:買改善性住宅,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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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江蘇省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文件提出,大力支持繳存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繳存人購買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支付購房首付款。繳存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於15%。此前,泰州市的政策爲首次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爲20%、二次貸款爲30%。

同時,泰州市還將進一步支持繳存人租賃住房。縮小繳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房產覈查範圍。住房公積金繳存在市直、海陵區、醫藥高新區(高港區)或姜堰區的,覈查海陵區、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和姜堰區房產情況;繳存在靖江市、泰興市或興化市的,只覈查所在市房產情況。繳存人已婚的,按照夫妻各自繳存地核查雙方房產情況。

支持繳存人購買改善性住宅。繳存人購買改善性住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上浮20%。該項政策與綠色建築政策不疊加享受,改善性住宅的認定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文件爲準。

支持繳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電梯。繳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電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更新改造電梯費用,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家庭分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