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劾管中閔 徐永明:教育部長依法要有處置
臺大校長管中閔日前才上任,15日就遭監察院以過去擔任學校主管及政府部門任職期間,在外兼職違法事宜彈劾。對此,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15日表示,「違法、彈劾,還能予以解聘,教育部長依法要有處置」
徐永明在臉書指出,管中閔擔任政委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賺取上百萬報酬,終遭彈劾,下場可說是有玷官箴,值得注意的是,管中閔被監察院調查違法,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3款等相關規定,若校長行爲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育部能予以解聘,潘部長依法要有處置。
徐永明提及,監察院通過彈劾案,調查的部分只限於「國內兼職」,但其他被外界質疑違法於企業兼任獨董、廈門等大學兼職等事,仍要進一步詳查,這不只是藍綠問題,上週審查預算時,立法院已要求教育部儘快公佈大學教師違法兼任獨董、兼職的狀況,以及究責結果,避免再重蹈管中閔案的覆轍。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處分共有9個層級,情節由重至輕依序爲免職(不能當校長)、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但若認爲有違法行爲,無懲戒必要、或無違法行爲,則會判決不付懲戒,在依法分案後,必須於1年半內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