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不服鄭文燦1200萬交保 抗告卷證專車晚間送達高院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中)涉及林口用地弊案收賄,經臺灣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重開羈押庭,最後裁定以1200萬元交保。鄭文燦交保走出桃院時神情嚴肅不發一語。記者杜建重/攝影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爆出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桃院日前諭令500萬元交保經檢抗告成功,今上午重開羈押庭。檢辯攻防歷經4小時,法官加保700萬、裁定再讓鄭以1200萬元交保,檢方當庭抗告,晚間承辦檢察官遞交抗告狀,桃園地院於晚間8點專車出發,將抗告卷證送往高等法院。

法院更裁理由說明,就檢方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關於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被告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這部分鄭犯罪嫌疑重大。

就洗錢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又依前面所述鄭文燦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姓被告等人所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嫌疑重大,然洗錢罪的構成要件着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察官就此部分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姓被告等人的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爲補強證據,最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泄密,難認泄密的來源就是鄭文燦,因此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