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被控疏失致受刑人獲刑事補償 高分院提告求償1.2萬被駁今上訴

臺南高分院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提告求償1萬2000元,被一審駁回後,13日具狀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2021年借提陳姓女受刑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時,因作業疏失,導致陳女有5天的強制戒治沒有計入刑期,最後獲刑事補償7.8萬元。臺南高分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爲郭檢有重大過失,提告求償1萬2000元。不過,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爲,郭只有「監督書記官不周」的抽象過失,駁回求償請求;對此,臺南高分院13日不服具狀上訴。此案將由臺南地院審理。

臺南高分院起訴主張,郭文俐向南檢執行科丁股借提陳姓女受刑人,從2021年2月9日至同年3月25日前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隨後自同年月26日起執行強制戒治。但臺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駁回郭檢的強制戒治聲請後,郭檢當天即以「原戒治裁定撤銷」通知高雄戒治所釋放陳女,並在備註欄記載「解還臺南分監執行」,但陳女直到同年4月21日才解還臺南分監接續執行前案有期徒刑,4月16日至21日仍在高雄戒治所受拘束人身自由,導致這5日沒有計入前案刑期。

鑑於陳女從2021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0日,共有26天受到強制戒治,事後她以這26日未計入前案刑期爲由請求刑事補償;臺南高分院也認定,這26日屬違法強制戒治,准予補償7萬8000元,並已支付完畢。

不過,高分院認爲,郭文俐在預開4月21日的提票、還押票時,明知陳女已在同年4月16日釋放,並轉爲「受刑人」寄押在高雄戒治所,竟仍在提票及還押票的提訊事由欄記載爲「原戒治裁定撤銷釋放」;備考欄也註記「本件被告戒治釋放解還臺南分監接續執行」,形同昭告對方是4月21日戒治釋放,同時解還臺南分監接續執行,顯然與事實不合。

其中,這5天原應計入前案刑期卻被計入強制戒治期間,肇因郭檢執行「強制戒治」及「刑罰」職務時,有違法行爲,且是重大過失,經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決議對郭檢求償5日期間支出補償金1萬5000元的80%,即1萬2000元。

不過,郭文俐主張,陳女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法務部於2021年3月間修正評估標準,依新標準評定陳女難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同日爲陳女利益提出抗告,經臺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撤銷強制戒治裁定後,即開立釋票。但因陳女爲借提的原在監受刑人,不能逕爲釋放,且當日臺南地檢署並無排定車輛解送受刑人返回臺南分監,纔開立乙種指揮書,將陳女以前案受刑人身分寄押在高雄監獄燕巢分監,另於同年月21日解還臺南分監。

郭檢強調,她所開立的乙種指揮書,並非代理原執行檢察官職務,沒有向執行檢察官報告或通知的義務;所開立的提票、還押票也無記載與事實不符之情,系因現行制度不完備及執行科事後不作爲才發生此一憾事,不能推由她負擔,她並無過失可言。

臺南地院也認爲,此案系因郭文俐疏於身爲主管的監督義務,以及執行科檢察官也未盡審覈執行書記官預擬甲種指揮書之責等種種原因累積所致;郭的責任屬抽象過失,與高分院主張有重大過失不同,駁回高分院請求。

對此,臺南高分院不服具狀上訴,並強調郭文俐是具法律專業知識及刑罰執行權能的人,對攸關受刑人刑罰執行期限利益的重要事項,不能推諉不知,但她在開立提票、還押票的背景下,有幾近故意程度的明知不實記載行爲,豈可說不是重大過失?且只要稍加註意註記,即可避免此件補償事件的發生,一審判決指郭僅有監督書記官的輕過失,並非重大過失,明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