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協會:檢察官不宜對刑事被告具體求刑

中華人權協會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並不包括具體求刑。刑事訴訟法同時明文規定,審判期日於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後,審判長應予檢察官及被告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除簡易訴訟與認罪協商外,檢察官不應在法院審理之前建議刑度。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期,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爲無罪。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尚未經法院審判定罪前,不能即論斷被告有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另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