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猥褻女網友還質疑仙人跳 法官1點不採納說法判處2年

嘉義林姓男子去年結識女網友,在女方租屋處涉嫌環抱、強吻、摸私處等猥褻,女網友極力抵抗受有頸肩部、四肢擦挫傷等傷害,直到告誡將大喊求救,林男才罷手,女子檢具傷單提告。林男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是要取回祖傳項鍊拉扯才造成傷勢,懷疑遇到仙人跳。但法官認爲雙方首次見面沒有感情基礎給予祖傳頸鍊不符合常情。如果女方有意設計,又豈會報警?不採納他的說法,判處犯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可上訴。

去年9月間林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女網友,相約見面用餐,得知女網友剛到嘉義工作不久,林男提供衣服等物資送到女方租屋處,以試穿衣物爲由進入租屋處,林男表白要交往,女網友以要相處瞭解婉拒,林男涉嫌環抱強吻,將她撲倒在牀,上下其手脫衣物,揉胸、吻胸、摸私處等猥褻得逞。

女網友極力抵抗強暴行爲受有頸肩部挫傷、四肢擦挫傷等傷害,見林男不停止動作她告誡「我要大叫了,樓上有很多大學生租屋,如果大家下來場面會很難看」等語,林男才罷手離去。女網友前往醫院驗傷後至警局報案。

林男矢口否認並辯稱,是兩情相悅,有意願進一步交往所以把祖傳的項鍊當見面禮,聊天時得知她有遺傳疾病,覺得彼此不合適,纔要搶掛在她脖子上項鍊,而發生拉扯才造成傷害,雙方拉扯後還有親吻、擁抱等。事後女網友傳訊息不和解將提告,他懷疑被設局「仙人跳」。

法官審理,雙方第一次認識、見面,爲何會攜帶所謂的祖傳「項鍊」要給女方,即有可疑,況遍查全卷,並沒有所稱祖傳「項鍊」存在,被告說詞沒有證據可以佐證。辯稱要將項鍊搶回,雙方發生拉扯,復又說雙方拉扯完,還有親吻、擁抱,不合常理。

法官審酌,被告強行猥褻行爲,沒有尊重、無視女方的性自主權,沒有和解、賠償,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另有強制猥褻案件審理中,顯見不知自省,量處犯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2年。

嘉義男子涉嫌猥褻女網友,法院依犯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