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減負正當時,“紅頭文件”怎能如此隨意下發?

近日,據《人民日報》報道,天津市河北區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文簡稱交安辦)在未徵求街道辦意見的情況下印發“紅頭文件”《關於開展禁止酒駕醉駕“大勸導”專項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向街道攤派禁止酒駕醉駕“大勸導”專項工作任務,並將其納入考覈。

交安辦只是區一級協調議事機構,爲何能對街道辦事處發佈指令性要求,還能將任務納入考覈?要知道,2024年8月,中辦國辦印發的《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若干規定》明確提出,“議事協調機構、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和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以及“縣級以下單位的所有考覈事項合併開展,對縣、鄉、村的考覈分別由市、縣、鄉統一組織實施,其他單位不得單獨開展考覈”。交安辦越位行政,明顯模糊了與街道辦的職責界限。而其在任務中規定的要求街道辦牽頭,全覆蓋走訪、建立臺賬、微信羣宣傳等,更是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背離。

而這些問題的出現從這份“紅頭文件”的起草便可初見端倪,天津市交安委辦公室下發的《關於開展禁止酒駕醉駕“大勸導”專項工作的通知》中文件擡頭和細分條款的實施主體均爲公安交管部門,交安辦的《通知》裡,各主體“搖身一變”成了街道辦,且該文件制定之前並未徵求街道辦意見,也沒有經過會議審覈,實地調研、合法性審查等環節樣樣無,兩個幹部筆頭一劃兩天結束,領導更是“乾淨利落”直接簽了字。內容不合理,程序也不合法。

代表着一個部門、一級政府的“紅頭文件”本應嚴肅莊重,可這份“紅頭文件”從起草到制定印發甚至後續流於形式主義的實際執行過程都堪稱草率,嚴重破壞政府公信力。

這份“紅頭文件”如今被公佈出來了,可基層背後還有多少本不該制定下發的“紅頭文件”?報道中,一名街道幹部回答《通知》的材料報送要求是否合理時表示,“我感覺沒有不合理,也沒多合理,幹別的工作也得這麼報,也不是隻有它這一項工作要求定期報送。”一句話道出了基層“小馬拉大車”的無奈。

基層工作“點多、面廣、事雜”,如天津市河北區委組織部2025年1月印發的《河北區2024年度績效考覈指標體系(街道系列)》中,將考覈指標總體分爲5個大類,下設38個一級指標,後者又被細化爲78個二級指標,每項二級指標分值在0.5分至3分不等,總分100分。許多地區也都有針對基層的類似的考覈指標體系,加之“屬地管理”賦予基層的職責,基層任務之繁可見一斑。

相對於當前承擔的任務和責任,大部分基層組織人手和資源都顯得較爲短缺。有的基層幹部身兼數職,一人多崗、一崗多責現象普遍;有的陷入形式主義、事務主義,疲於應付不同上級部門分攤的任務,有苦說不出……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健全防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制度機制,健全爲基層減負長效機制。

很多地方對此也是積極響應,出臺各種政策推進爲基層減負工作。諸如天津市河北區級層面整治形式主義爲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此前的一份報告就顯示,預計2024年區級層面印發文件、召開會議數量同比分別下降9.4%、1.6%。但從此次“紅頭文件”的下發和基層幹部的回答來看,真正的整治效果如何,除了事前的預計,還該有個事後的統計,以便看下爲基層減負是落到實處還是留在口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