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11 /23起開放撿拾漂流木 加工轉售須登記取得產權證明

▲▼康芮及天兔颱風爲花蓮海岸線帶來大量漂流木,公告自11月23日起可自由撿拾。(圖/記者王兆麟翻攝,下同)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公告自今年11月23日起開放居住或設籍於花蓮縣之居民得以徒手方式撿拾,撿拾期間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佈下次陸上臺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爲止。

縣府表示,康芮颱風爲花蓮海岸線帶來大量漂流木,此前與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等轄管單位自風災後通力合作加緊趕工辦理漂流木相關工作,終於在本週完成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以下稱貴重木)之辨識、註記及清運,

依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及「漂流木處理分工表」等相關規定,漂流木處理程序包括清理、辨識、貴重木註記檢尺、集運保管、處分,其中完成貴重木相關工作主要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及縣府農業處辦理,再依規定辦理開放撿拾公告,至於民衆撿拾不完的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以下稱非貴重木)原則爲屬地主義,後續由土地管理單位自行視情況辦理清除、再利用或作其他妥適之處置。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提醒,撿拾時漂流木不得裁切,撿拾條件爲單支規格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或單支重量小於50公斤,且沒有政府註記或烙印標記的漂流木,不論其種類是否爲紅檜或扁柏等受歡迎的貴重樹種都可在公告後撿拾。

民衆撿拾漂流木爲自行使用或收藏,則可直接攜回;倘撿拾之漂流木若欲加工轉售,需取得漂流木合法產權證明,請拾得人攜帶身分證件至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轄下各工作站或花蓮縣政府辦理登記。

花蓮縣政府指出,民衆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或花蓮縣政府保管,後續將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給予林產物價金10分之1做爲報酬。另請民衆注意所公告之區域內才能撿拾,公告區域外者,仍請勿撿拾。欲撿拾縣管河川之漂流木,須事先向本府建設處水利科(電話:03-8227171#427)提出申請;欲撿拾花蓮港內打撈之漂流木,請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提出申請(電話:03-8325131#2521)。開放撿拾公告詳見花蓮縣政府最新消息或來電農業處洽詢(電話:03-8233689)。

自由撿拾地點如下:(一)和平溪(不含和平工業區專用港)以南至和仁卡南橋之海灘。(二)崇德隧道口至臺東縣界之海灘(岸)。(三)花蓮港。(四)石梯漁港。(五)縣管河川(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六)本縣中央管河川,包含花蓮溪水系(11條主支流)及秀姑巒溪水系(26條主支流)之國有林區範圍外區域。(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南華工作站轄:吉安鄉海濱段238、239、240、282、283、852地號;東昌段149、429、562、629、630、149-3地號;壽豐鄉山嶺段1、89、90地號;花蓮市福德段546-5、546-6地號。(八)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玉里工作站轄:編號2605保安林-花蓮縣豐濱鄉長虹段817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