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陽特大涉黑系列案一審宣判 57人獲刑其中4人被判死刑
28日,湖南省衡陽市兩級人民法院對石峰等57名被告人涉黑系列案進行一審集中公開宣判,被告人石峰等4人被判處死刑。該案系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於2020年12月20日至23日分別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石鼓區人民法院、雁峰區人民法院、蒸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57名被告人中,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43人,非組織成員14人。(記者劉良恆、白田田、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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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至23日,石峰等57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系列案分別在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石鼓區人民法院、雁峰區人民法院、蒸湘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系公安部掛牌督辦、湖南省公安廳直接指導、衡陽市公安局爲主偵辦案件。57名被告人中,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43人、非組織成員14人。
公訴機關指控:該組織自1993年至2019年中,在廣東、廣西、湖南等地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武裝掩護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持有彈藥,非法買賣槍支,故意傷害,聚衆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共26起;該案還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等非組織犯罪行爲21起。以上組織犯罪和非組織犯罪共造成5人死亡、2人重傷、9人輕傷、1人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爲,以被告人石峰爲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穩定,層次清楚,成員衆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規矩嚴格。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將鉅額資金直接用於支持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應依法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該系列案件審理過程中,五個一審法院均先後召開了兩次庭前會議。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部分被告人家屬、被害人近親屬參加了旁聽。
因該系列案案情重大、複雜,法院將擇期宣判。(來源:澎湃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