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墜橋案再更二 高分院不認符合妥速法條件「可上訴」
臺中教師陳琪瑄22年前墜落後豐大橋身亡,案發時男友王淇政、友人洪世緯在場,檢警認爲涉有重嫌,二人一度被依殺人罪判刑確定,後續因最高院開啓再審獲判無罪,今天是二人第三次獲判無罪,義務律師主張,已符合妥速法的條件,檢方不得上訴,不過臺中高分院今下午發佈新聞稿,認定仍可上訴。
臺中高分院指出,依據妥速法第8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系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爲無罪判決,或其所爲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爲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指出,承審的合議庭認定,全案是2018年2月由最高法院開啓再審,由臺中高分院審理,後來在2020年及2023年都分別發回更審,僅有2次發回,不構成該條文有經最高法院3次以上的發回,此條件不符,因此認定仍得上訴最高法院。
此案的義務律師黃虹霞、邱顯智、餘柏儒、劉繼蔚、李宣毅等人主張,此案是在20025年展開通常審理程序,2018年2月最高院發回,開啓再審,2019年12月第一次再審無罪,若從開啓再審的時間點起算,迄今已有6年8月9天,三次獲判無罪,應已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的規定,屬檢方不得上訴案件。
此案宣判時,也補充有關刑事妥速審判法與相關審理期程的書狀,交給審判長張智雄、陪席法官遊秀雯、受命法官林源森組成合議庭審酌,不過審判長面對律師詢問,此案是否可以上訴,或已告確定時,沒有正面答覆,僅稱全案的判決書已製作完成,將後續公告,交給檢辯雙方與當事人。
今天上午,涉案被告王淇政、洪世緯與義務律師、聲援團體等數十人,一起到臺中高分院聽判,二人在聽判結束後,在律師、聲援團體的陪同下,在臺中高分院門口舉辦簡單記者會,分享第三次聽到判決無罪的心情,王也帶着1歲多的兒子,一起到庭。
2002年12月7日凌晨,臺中教師陳琪瑄與王淇政在後豐大橋談判時墜橋,王姓證人證曾在案發地50公尺外,見王淇政、洪世緯合力從橋上擡擲陳女,作勢往橋下丟,但王、洪始終否認涉案,也通過測謊,但仍在歷審被認定涉犯殺人罪,王、洪分別被判15年、12年6月徒刑定讞。
義務律師在2013年申請再審,最高法院2018年2月以王姓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裁定開啓再審,2019年底,臺中高分院以證人證詞遭污染,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院撤銷發回,2021年底再更審,仍判判無罪,檢方在2022年上訴,2023年最高院撤銷發回,再更二審今日審結宣判,仍判二人無罪。
纏訟22年的后豐大橋女師墜橋案,再更二審今宣判,仍判涉案王淇政(右)、洪世緯(左)無罪,王抱着年幼的兒子到場。記者陳宏睿/攝影
纏訟22年的后豐大橋女師墜橋案,再更二審今判無罪,律師黃虹霞(左二)主張此案應不得上訴。記者陳宏睿/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