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嘉宏收賄3550萬 買3房

前營建署主秘洪嘉宏(本報資料照片)

前營建署主秘洪嘉宏擔任營建署城鄉分署長期間,在自己沒錢情況下,用妻子林姿儀閨密蘇美妃的名義購買新店及桃園的房地產,再向昌億、冠德及遠雄等建設公司,以投標眷村改建等名目索賄3550萬元,並將部分賄款交給辦公室林姓女工友當成「小金庫」,檢方昨依貪污罪起訴洪及冠德建設董事長馬玉山等人,並依洗錢防制法將林姿儀、蘇美妃緩起訴。

檢方發現,洪嘉宏擔任營建署城鄉分署長期間,主管全臺眷村改建案,這些改建案事前就已「喬好內定」,洪只提供「已公告訊息」,但參與投標的建商爲求投標當時不要「橫生枝節」,所以還是願意花錢買保險,纔給洪嘉宏予取予求的機會。

檢方查出,洪在還沒有財力購買房地產之際,就透過妻子林姿儀的閨密蘇美妃,以蘇的名字在新店購買1處、桃園購買2處房地產,爲籌措房貸並歸還蘇美妃代墊的頭期款,洪透過同學黃慶銘向昌億、冠德、遠雄等建設公司,以成功得標或護航投標眷村改建爲名索賄,向昌億建設索得2000萬元、冠德索得800萬元、遠雄建設索得750萬元,合計3550萬元賄款。

洪嘉宏取得賄款後,先後歸還蘇美妃2300萬元,並交給妻子林姿儀580萬元。誇張的是,洪還把其中的118萬賄款交給不知情的辦公室林姓女工友保管,把這筆賄款當成小金庫,支付平時送禮等費用。

檢方指出,洪讓遠雄、冠德、昌益3建商在臺中、臺南、新竹及新北市中和的7件眷改案,期約1億2000萬賄賂,事後收受賄款3550萬元。

檢方因洪事後認罪,繳回犯罪所得,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在押的洪嘉宏昨在移審北院的接押庭上也對犯行完全認罪、認錯,請求法官交保,並表示前妻正跟他打爭取小孩親權官司,他爲捍衛親權,一定會留在臺灣,求法官讓他回家,法官最後裁定500萬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