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出臺保障性租賃住房新政 租金標準根據市場動態調整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印發《鄭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提到,保障性租賃住房將採取面向社會供應和定向供應相結合的模式,租金標準根據市場動態調整。

《辦法》提出,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按照“一網通辦、一網通管”原則,可通過“系統”實現申請、審覈、配租、簽約和退出全過程在線辦理。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也可以面向單位整體出租,由單位配租給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閒置土地自建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本系統、本園區等符合條件的羣體出租。

《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1個月前向產權單位(運營機構)提出續租申請。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一次性交納2000元傢俱、家電等室內設施保證金,並按照租賃合同及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繳納相關費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月收取,一次性預收租金不超過3個月。項目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可自行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

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違約的可從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不高於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90%的標準確定,租金價格按照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同一項目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不低於人才公寓。

《辦法》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根據市場租賃住房租金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調整週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租金調整後,租賃合同期未滿的租金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

鄭州市住房保障部門和項目產權單位(運營機構)對承租人的承租資格和房屋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予以退出。由人才公寓轉化的房源承租人,租賃合同期限內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條件的,自審覈通過次月起,按照人才公寓租金標準繳納。

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不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條件的,自審覈通過次月起,租金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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