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仰/郭董要給的獎金可以說不給就不給?贈與是怎麼回事
▲說好要送人的禮物,如果還沒送出去,也就是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法律上是可以撤銷贈與而不給的。(圖/視覺中國)
贈與,這個法律行爲在日常生活中可說是司空見慣,前陣子新聞上有關贈與的矚目案件,應該就屬鴻海公司與郭董戰將謝冠宏間的訴訟,其中工作獎金的200萬,被法院認定是贈與,而被鴻海撤銷,最後鴻海可以不用履行這200萬的贈與。爲什麼說好要送的200萬,可以說不送就不送,這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
除此之外,在一般日常生活中,更常見的有父母年老,在過世前做財產分配的贈與。父母都希望子女會孝順,會照顧自己到終老,誰知最後財產送了,子女反而翻臉不認人,這時候能不能把財產拿回?
最近新聞有個「老翁贈子案」,案例事實大概是這樣:有個老翁,他的獨子口頭表示會孝順、照顧他,老翁爲免他過世後由女兒與兒子共同繼承他所有財產,便將房地無償贈與獨子,但在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時並未約定任何條件。之後老翁出車禍受傷了,雖然老翁每個月除了退休金外,名下不動產還有兩千多萬的價值,但想到獨子後來做的與先前所說的完全不同,根本未給扶養費,老翁認爲兒子不孝,想要把房地拿回來(改編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上述案件的問題,都涉及「贈與後反悔」的法律問題。
謝冠宏v.鴻海:還沒送的可以撤,已經送的就不能撤
平常我們送人家東西這種行爲,在民法被稱爲贈與契約,也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因爲是契約關係,所以還是必須要雙方合意纔有辦法成立。日常生活中常見硬塞錢或禮物給對方,其實法律上,受贈人也有不接受的權利。
我們送人家東西,贈與契約已經成立,後來反悔了行不行?民法告訴我們:「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所以原則上,還沒送的,也就是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法律上是可以撤銷贈與而不給;但已經送出去的,贈與物的權利已經移轉了,法律上就不能撤銷了,也拿不回來。
簡單來說,法律的規定是:在贈與人真的送出去之前,還是保留給贈與人可以猶豫反悔的空間,但一旦送出去了,想要反悔拿回來,恐怕就沒那麼容易。
所以在最近鴻海公司與郭董戰將謝冠宏間的訴訟,工作獎金被認定爲無償贈與。歷審法院之所以對於工作獎金到底要不要還,見解不同,就在於地方法院認爲鴻海公司已經制作薪資表交付給謝冠宏,認爲「已經送了」,所以按照我們上面的原則,要反悔,沒那麼容易;但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認爲,其實這新臺幣200萬的工作獎金根本還沒送出去,這200萬根本還沒移轉,鴻海公司當然還能反悔不給。
雖然原則這麼說,但有原則就有例外。例外是什麼呢?對於「還沒送的可以不要送」的這個大原則,同樣民法有規定例外,就是「經公證的贈與」跟「爲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爲贈與」這兩種情況下,雖然還沒送出去,贈與物的權利也還沒移轉,但法律上還是無法撤銷,不能說反悔就不要送。
經公證的贈與,就是把贈與契約拿去法院或找民間公證人公證,這在有些成立贈與契約跟贈與物權利移轉間時程會拖很長的情況下,贈與契約有無經公證就會很重要。
像是在不動產贈與契約,因爲在贈與契約簽訂後,還要跑稅務跟地政機關登記移轉,時間會拖很長,不是三兩天就能辦好。大家也知道,有時贈與就是一時衝動,時間拖越久、變數越大,所以站在受贈人的立場,爲了確保贈與契約可以實現,避免贈與人在這段期間反悔,比較穩當的做法就是把贈與契約拿去做公證,纔不會程序跑到一半時,贈與人反悔而撤銷贈與。
這種在夫妻間贈與或者父母對子女間的不動產贈與非常常見,都是爲了怕在這段期間可能會節外生枝,贈與人突然反悔不履行,所以會先把契約拿去公證確保契約之後可以被履行。
另外,所謂的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爲的贈與,舉例來說,像是非家長家屬關係的叔姪間的零用錢(對無扶養義務親屬所爲的贈與),或狗狗走失被路人撿回來,飼主出自感謝說要給謝禮(對無因管理人的贈與),或一般禮尚往來相互贈禮的情況等,在這種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爲的贈與的情況下還要撤銷,坦白說有點不夠「道義」,所以法律基本上不讓這種贈與類型可以撤銷,因此即便還沒送出去,還是要履行。
窮困抗辯權:自己都活不下去了,要怎麼送你?
那如果是「經公證的贈與」或「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爲的贈與」,是不是就一定得硬着頭皮送?民法規定:「贈與人于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這稱爲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白話點說就是:「我自己生活都過不下去了,要怎麼送你?」法律也是有考量這種情況,所以認爲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經公證的贈與」或「爲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爲贈與」,還是可以拒絕履行。但要注意的是,窮困抗辯權僅限於「還沒送出去」的情況,如果已經送出去了就沒輒了。
附負擔的贈與:已經送的還能再拿回來
「已經送的,不能拿回來」這件事,有沒有例外呢?民法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爲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所謂「附負擔的贈與」,指的就是使受贈人負一定給付義務的贈與。
所以在父母希望子女可以孝順的情況下所爲之財產贈與,一般都建議可以在贈與契約訂立時,附加這些有負擔的附款,比如:多久要來探望一次,或是每個月要給父母多少錢等等,這樣才能在已經送出去的情況下,而子女沒有履行這些負擔的時候可以反悔來撤銷贈與。
不過在實務上,很多時候父母在給子女財產贈與時,都不見得有做上述附負擔的贈與,最後房子、土地或現金都給出去了,才發現子女根本跟當初說的不一樣,翻臉不認人,這時能怎麼辦,能不能把給出去的東西要回來?其實除了上述附負擔的情況之外,還有兩種情況可以撤銷贈與。
一種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故意做了違反刑法上的行爲,像是殺人、傷害等。另一種情況是當受贈人對贈與人依法有扶養義務,而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所以在子女拿到財產就落跑,對父母不聞不問,恐怕就產生「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這時父母便可以撤銷贈與。
話雖如此,但在認定所謂子女對父母是否「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就要先考慮子女究竟有沒有扶養義務的問題,考量點就是:父母能不能維持生活?
實務上,有時父母身心還算健朗,就算贈與房地給子女後,財產還是一籮筐,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法院可能會認爲父母這時根本就不需要子女扶養,子女這時沒有「扶養義務」,那父母自然也就不能撤銷贈與。最後變成父母沒法反悔,只能怨嘆法律不公的尷尬狀態。因此,建議父母們在與子女訂立贈與契約時,最好設有負擔,講清楚說明白,這樣在子女沒有按照附負擔的贈與契約履行時,就可以直接撤銷贈與。
老翁贈子案:不符合忘恩負義條款,無法撤銷贈與
最後我們回到前面提到的老翁贈子案來做個總結。在老翁贈子案中,因爲在簽訂贈與契約時並未附有負擔,無法被認定是「附負擔的贈與」,當然就無法依照我們上面所說的「附負擔贈與而不履行」的這個例外,請求子女返還贈與物。如此一來,就須迴歸到原則—已經送出去的,就無法再拿回來了。
當然大家會感到很疑惑,獨子沒有扶養老翁的行爲,是不是符合「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而可以主張撤銷贈與?確實,老翁若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按民法規定,這個獨子(直系血親卑親屬)應該要負擔扶養義務,未給付扶養費可能會被認爲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但法院發現老翁除了每個月有退休金外,名下不動產還有兩千多萬的價值,沒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要扶養的情況存在。因此,雖然子女不孝,但卻沒有辦法符合忘恩背義條款的要件,結果無法主張撤銷贈與。
爲避免紛爭,除了在贈與時就應思考再三外,最好還是對相關法令有所瞭解,並且白紙黑字簽訂契約,在贈與時附有負擔,才能儘量防範於未然;否則若結果與原本期待有所落差時,最後僅能徒呼負負,後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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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仰,永進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