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司機被指交通肇事羈押四百餘天,檢方因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原標題:河北一司機被指交通肇事羈押四百餘天,檢方因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新京報訊(記者 劉名洋 實習生 朱恩民)河北灤南縣,貨車司機張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羈押400余天。後灤南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
張磊稱,他本想申請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恢復名譽並申請國家賠償。但前往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後被告知,案件並未完結,扣押的貨車和駕駛證目前也不能返還。
11月10日下午,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大隊長李海濱告訴新京報記者,涉案貨車和駕駛證未返還,是因爲張磊的案件還在補充偵查中。
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2019年4月20日,河北灤南長凝鎮楊安坨村北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村民劉慶軍駕駛摩托車遭遇交通意外而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張磊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後,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調查事發路段監控發現,張磊曾駕駛貨車途經此處,隨即傳訊張磊並扣押了他的車和駕駛證。
“事發當日,我開貨車從灤南縣前往保定運貨,確實經過事發路段,但路上並未發生異常情況,交警電話詢問時,我還在保定。”張磊說。
針對這起事故,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做了三次事故鑑定。其中前兩次的鑑定結果均未能發現,張磊駕駛的貨車與劉慶軍及其駕駛的摩托車有相接觸的對應痕跡。
但第三次鑑定意見卻顯示,死者所穿褲子左褲管表面‘條狀’花紋痕跡與張磊貨車右側第三軸、第四軸外側車輪外胎側條狀花紋種類相同。
2019年7月29日,張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灤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張磊駕駛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楊安坨村北處時,與劉慶軍駕駛的摩托車相刮蹭,致劉慶軍、岑鳳玲受傷,後劉慶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張磊承擔全部責任。
同年8月7日,經河北省灤南縣檢察院批准,由灤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鑑定意見引發家屬質疑
當他看到第三次事故鑑定意見書時,從物理學角度提出質疑:“在動態環境下,高速旋轉的車輪側面不能形成靜態的印壓痕跡”。因此他認爲,印壓痕跡是假的,在本次事件中不成立。
張培生相信兒子張磊與此事無關,並堅持向省市縣的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申訴,前後共投過71封申訴信,後張培生申請成爲兒子的第二辯護人。
張培生在申訴書中提到,第三次事故鑑定存在未註明送檢材料責任人、未全程監控錄製整個鑑定過程等違規操作。且檢驗材料來源不明,送檢的是“藍色牛仔褲”,而死者劉慶軍出事當天穿的是“普通灰色褲子”。
鑑定機構對灤南縣交警大隊的覆函顯示:不排除張磊貨車在事發地點有制動、停車或緩慢行駛的可能,“此時貨車右側第三軸、第四軸外側車輪存在與劉慶軍所穿褲子接觸,並形成褲子上條狀花紋的可能性。”
同時,覆函中也強調,鑑定意見書僅明確了“兩待檢花紋種類相同,並不能直接確定該貨車爲肇事車輛”;不建議辦案單位將鑑定意見書作爲認定張磊所開貨車爲肇事車輛的直接證據。
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
今年1月,灤南縣人民檢察院對張磊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檢察院受理後曾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因案情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因疫情影響,案件於7月23日開庭審理。8月25日,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檢察院認爲,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張磊客觀上實施了交通肇事的行爲,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結論,故認定張磊的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8月31日,張磊被釋放,此時他已被關押400余天。
張磊說,被釋放後他本想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恢復名譽並申請國家賠償。但前往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後,對方並未歸還之前被扣的貨車和駕駛證。他曾嘗試出去找過其他工作,但是沒有單位敢僱傭他。
11月10日下午,灤南縣公安交警大隊大隊長李海濱告訴新京報記者,貨車和駕駛證沒有歸還,是因爲張磊的案件還在補充偵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