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評定為「未達良好」 檢察官提告勝訴判決被廢棄
時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因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被評定爲「未達良好」,他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認爲,林的職務評定是由甫到任的主任檢察官評覈而有瑕疵,判決林勝訴,撤銷原處分;士檢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最高行指出,每年4、8月各一次檢察官平時考評,是由檢察長授權直屬主任檢察官所爲的初步考覈,即使主任檢察官在考評期間曾有異動,檢察長仍可授權協助調查相關考評資料,不會因爲主任檢察官未在整段考評期間內始終擔任受評人的直屬主管,就有組織程序的違法瑕疵,也不得因此認定主任檢察官無法做出正確考評或違法考覈。
最高行表示,林在培2018年的年終職務評定,是經士檢參酌當年平時考評及全面評覈結果等,覈定爲「未達良好」,其中當年5至8月間的平時考評紀錄表,是由同年8月29日起擔任林的直屬主任檢察官初步考覈後,由檢察長簽名負責而完成當次平時考評。
最高行認爲,一審未實質審究林在培主張處分程序及實體有具體違法情事,是否確實有據,僅因主任檢察官到任日期,就認定難以正確考評林而撤銷處分,判決有所違誤,認爲有再行調查的必要,因此廢棄發回更審。
林在培因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2019年1月被士檢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評定爲「未達良好」,經法務部覈定、銓敘部審定在案。他提告主張否認「怠於執行職務」,且徒以論告書未送進法院,即認定他的職務評定「未達良好」,顯然有失比例。
他主張,試擬論告書的職務已分配給檢察事務官,他沒有應送閱論告書、提出於法院的職務上義務,最終檢察事務官未提出應試擬論告書,責任在於檢察事務官,士檢卻將錯誤歸責於他,有認定事實錯誤;浩鼎案最終無罪確定,關鍵在於起訴品質不佳、欠缺足夠證據,與他是否提出論告書無關。
一審指出,林在培2018年5月1日至8月28日的平時考覈不是由當時直屬主管張惠菁評覈,而是由2018年8月29日甫到任的主任檢察官蔡元仕評覈,認爲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所作成的瑕疵評覈,因此撤銷處分。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