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沒有相同的生存權利,就沒有真正的平等(樑美琳)

(聖吉安娜生命維護中心提供)

爲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行政院從今年元月針對「落實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辦理情形表」舉辦第一次審查會議,並已經陸續召開三場會議,邀請各NGO團體針對各相關權責機關之行動及關鍵績效指標予以檢核,將於2024前將《綜合性平等法》送進立法院審議。

正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所說,《綜合性平等法》是在國際審查委員會和人權學者專家屢次要求下提出的。法務部曾委託中研院草擬《平等法》草案,在國際公約的脈絡下,這部草案完全排除我國胎兒的權利,雖然令人感到痛心遺憾,但卻一點也不意外。

回過頭來看目前法務部委託中研院草擬的《平等法》草案。草案中關於禁止歧視特質之一的「年齡」,其定義僅爲「迄今生命的長度」,實不足以保障所有人。因此,我們希望將來的《綜合性平等法》中,「年齡」定義應增加「受孕時期的生命長度」,即按臺灣人的習俗,當孩子出生時,就被算是一歲。此外,我國民法第七條也承認,只要胎兒不成爲死胎,就受保護,應維護他個人的權利,因此《平等法》草案中禁止歧視特質之一的「年齡」,其定義應爲「自受孕之始迄今生命的長度」,這樣纔是真平等。

從 1990 年以來,第一個向各國施壓,要求修改各國墮胎法的聯合國專家機構就是CEDAW委員會,至今,他們更要求「墮胎合法化」,還有「使墮胎更容易獲得」。最近一項由Rangita所做的權威研究顯示,「…2016年到2020年,委員會在每一次的結論性審查會議中,都 百分之百會提到基於性別(對婦女)的暴力形式。」Rebecca Oas博士爲我們解釋道:「所謂『基於性別(對婦女)的暴力形式』就是『限制墮胎的任何措施』」。

事實上,墮胎才真的是基於歧視,對胎兒的一種實質暴力形式。每一個人都是從受精卵、胚胎、胎兒、出生而來到世間。醫學院的胚胎學教科書也清楚指出,「受精卵是新人類的開始。」然而,我們卻不斷地被洗腦,未出生的胎兒是可以被任意殺害的。

美國反對墮胎的彼得·布萊爾(Peter Bleyer)醫師曾說:「如果你在小事上撒謊,就會在大事上撒謊。...自 1970 年以來,大量的醫師團體一直努力讓人相信,並非所有人的生命都有相同的價值,然而,醫生比任何人更清楚,人們是如何殘忍地對待胎兒完整的人性。」現在,我們應該戳破這種謊言,保護國家的新公民;他們是國家的未來,他們的生存權應該得到保障。「生存權」就是「生命存活的權利」,是人民基本權利中的最基本。沒有相同的生存權利,就沒有真正的平等,因此「平等權」必須與「生存權」一致,優先要求人人生命平等。

平等始於子宮,生命之前,人人平等。

(作者爲聖吉安娜生命維護中心主任)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