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上士性騷3女兵被退伍 爲保月退俸「告官」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機動雷達偵搜中隊蘇姓上士組長性騷3女兵被退伍。(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機動雷達偵搜中隊蘇姓上士組長,2019至2021年間對單位人員3女訊息、言語騷擾及觸碰身體實施性騷擾,經海偵部核予記大過1次、記過2次及記過2次之懲罰,考績核丙,人評會決議覈定退伍,蘇男服役19年多,滿20年就可領月退俸,因此不服提起上訴,遭高院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姓上士「2019至2020年間對單位A女以訊息、言語騷擾及碰觸身體實施性騷擾」、「2021年5月起對單位B女以訊息及觸碰身體實施性騷擾」及「2019至2021年間對單位C女以言語實施性騷擾」等違失行爲,分別記大過1次、記過2次及記過2次之懲罰,年度年終考績經海偵部評列爲丙上,人評會決議覈定退伍,蘇姓上士不服提起訴願,遭國防部駁回,因此向高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防部指出,案件不是發生在一時與一人,而是長達兩年多針對多人的犯行,可見不只是一時興起,而是他個人品行就有問題,所以纔會考績被評爲丙上,蘇姓上士平常生活正常,無特殊之處;蘇姓上士服役迄今已滿19年,已是資深上士,晉任本職學能測驗一直不及格,而未能獲得晉任士官長資格,而原告身爲領導幹部,照顧部屬是其職責,但其卻傷害了部屬,如何稱得上有把工作做好,考評爲不適服現役。
法官審酌,海偵部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之組成、考覈程序於法相符,所爲決議並無出於不完全之資訊而爲判斷,且其判斷亦未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更無違反比例原則情事。依海偵部人評會、再審議人評會之判斷覈定蘇姓上士不適服現役退伍,於法無誤,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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